主要法律依据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商标和服务标志的主要法律文件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商标和服务标志法》(2007 年通过,并多次修订)。该法律将商标定义为能够区分一个主体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立体形状或其组合构成。法律规定,商标应按照《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分类)进行分类,国家专利局负责商标的审查、注册和公告。
国际条约成员资格
塔吉克斯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尼斯协定》的缔约国。同时,自 1991 年 12 月 25 日起继续适用《马德里协定》,并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该议定书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对塔吉克斯坦生效。因此,商标权人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注册,国际申请中亦可指定塔吉克斯坦。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塔吉克斯坦声明采用 18 个月的驳回期限,并收取单独费用。
商标类型及绝对禁止注册的标志
塔吉克斯坦商标法允许注册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及其组合。但某些标志不得注册。2019 年修订明确禁止注册与以下标志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混淆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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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象征、国旗或其他国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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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或政府间组织的全称或简称及其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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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检验或保证标志、印记或印章,除非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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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优先日前已在塔吉克斯坦注册的外观设计。
如果商标注册期满且未续展,则在一年内不得以他人名义重新注册该商标。上述绝对禁止事由补充了一般驳回理由,如缺乏显著性、具有误导性或与在先权利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