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及其经济概况
乌兹别克斯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缔约国。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司法辖区概况,乌兹别克斯坦自 1991年12月25日 起加入上述两项国际条约。尽管乌兹别克斯坦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因此不受《TRIPS协定》的约束,但其商标立法已与国际标准接轨,并参与马德里议定书下的国际商标注册体系。
根据WIPO的官方公告,乌兹别克斯坦于 2006年9月27日 递交了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文件,该议定书于 2006年12月27日 对乌兹别克斯坦生效。乌兹别克斯坦声明适用 18个月的临时驳回期限,并采用单独费用制度。
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
国内立法
乌兹别克斯坦商标制度的核心法律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及原产地名称的法律》(2001年8月30日第267-II号法,修订版)。该法规定了可注册标志的范围、申请程序、审查与注册机制,以及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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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有效期:商标证书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 10年。权利人可在有效期最后一年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延长 10年。期满后设有 6个月宽限期,可在缴纳附加费用的情况下办理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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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注册的标志:第10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注册:国家徽章、国旗、官方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官方检验或保证标志;缺乏显著性的标志、通用名称或常用符号;描述性标志;误导公众或违背公共利益的标志;以及与在先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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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分类: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必须按照《尼斯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进行分组。尽管乌兹别克斯坦并非尼斯协定成员国,但实际操作中采用该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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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与侵权:商标注册后,权利人享有在证书所列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进口、销售或储存带有该商标或近似标志的商品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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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要求及因不使用而撤销:如商标在其有效期内 连续三年未使用,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商标。法院将审查权利人提供的证据,以判断不使用是否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